一、在定点医院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请于每月15日前至人事处社保科提交相关材料,当月25日后领取审批后的材料。
a.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因生育住院的,直接向医院提交《生育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由医院直接进行待遇的结算;
b.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向医院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在医院直接结算。
c.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提交《生育证》、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二、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
1.参保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①《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原始发票;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④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⑥《生育登记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还需提供: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①《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③原始发票;④费用明细汇总单;
⑤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
⑥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原件;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时间及要求
(1)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及妊娠费用原则上在生产七个月至孩子满周岁之前结算,过期不予受理。
(2)请于每月15日前至人事处社保科提交相关材料,请自备申报材料的档案袋;当月25日后领取原件。
(特别提示:在郑州市内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请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省医保中心将不予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