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人〔2016〕28号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印发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人员是指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依法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等以代理的形式委托政府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人事代理人员包括:
1.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
2.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
6.原则上要求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录用
(一)公开招聘
1.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急需的原则申报进人计划,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制订招聘方案,报学校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布。
2.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组成考核录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3.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按相关规定体检。
4.人事处根据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5.以上各环节结果需在学校网站公示。
6.批准录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处负责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直接安置
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安置方式:
1.学校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
2.按学校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符合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条件的。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1.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按聘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聘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因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自动终止。
2.人事代理人员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时间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3.建立合同期内的年度和期满考核制度,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4.所在单位须在聘用合同到期前1个月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聘用合同。考核合格者,经合同双方同意后续签聘用合同。
5.人事代理人员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签订合同至退休的,学校可与其签订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学校事业编制内同级同类人员相应的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2.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和公积金的单位承担部分。
3.人事代理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与学校事业编制内人员相同。
4.人事代理人员享有参加党、团、工会活动,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校人〔2015〕49号)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