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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实施新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9-05    点击:

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流程的通知》(豫社保【2019】35号)要求,从2019年9月起,省直慢性病申报及鉴定有重大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报

申报时间:集中鉴定每年两次,申报日期为4月、10月

申报材料:

1.《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表》:选择一家具有申报病种诊疗资格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附件1)作为本人申报和诊疗定点医院,申报时,该表在该医院医保科/办领取,由诊治医师填写。

2.相关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

3.申报人员需将以上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注明姓名、单位名称、申请病种、联系人手机号码。每个病种需分别准备一套申报材料

申报受理:就诊医院医保科/办负责受理以上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二、初审

初审工作由就诊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初审合格的,次月10日前,由医院报送省社保局;初审不合格的,由就诊医院告知申报人员,并负责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体检

省社保局按就诊医院与体检医院相分离的原则确定初审通过人员的体检医院及时间。

体检医院负责通知在本院参加体检的人员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申请人员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中止申报程序。

四、终审

省社保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织对参保人员的体检结果进行终审鉴定。

五、待遇办理

省社保局将终审鉴定通过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就诊医院,由就诊医院组织通过人员填写《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医院登记表》,并将表格统一报送至省社保局备案。

备案次月起,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省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时间及材料同上。

(二)直接进入终审鉴定的病种

申报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4个病种者,不再参加初审和体检,由就诊医院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社保局,直接进入终审鉴定。申报程序、时间、材料同上。

(三)关于不能参加体检的情况处理

初审通过人员,因病住院、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由本人或家属填写《延期参加省直门诊慢性病体检申请表》(附件2),于体检期间交至体检医院,省社保局保留其体检资格,于下次集中鉴定时直接参加体检。

因长期卧床不起,无法自主行动等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由本人或家属填写《省直门诊慢性病不能参加体检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体检期间交至体检医院,体检结束后,由体检医院组织专家进行随访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省社保局。

(四)日常鉴定

异常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包括透析和非透析)、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置入)、恶性肿瘤、结核病为日常鉴定病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后可随时报送至省社保局,社保局按批次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类疾病可随时申报。申报人员携带《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办公室/管理项目办出具的在管证明报送至省社保局。

附件:

1.《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种及定点医院名单》

2.《延期参加省直门诊慢性病体检申请表

3.《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不能参加体检人员情况登记表》    

4.《鉴定标准》

5.《河南省省直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人事处

                                                                                                    2019年9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