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3.住院结算者,出院3个月内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过期或资料不全医保中心不予受理):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疗保险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4.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查报告单;(4)医疗保险手册。
(每年元月、七月生医保中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