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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21    点击: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417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入轨后规范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现将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岗位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豫办20103号文件规定属于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推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人员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对尚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2014年上半年完成岗位设置工作。

(二)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变动(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人员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人员岗位等级变动(晋升)以及三类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都应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对不按规定补充的工作人员和进行岗位等级变动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

(三)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今后,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或定期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要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竞聘上岗后,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断完善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是保证岗位管理制度正常运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动态调整包括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比例的调整,也包括对三类岗位最高等级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通过调整,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一)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重新进行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的;

2、按上级或编制部门文件,事业单位一次性增减编制数额较大的;

3、单位规格层次、功能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达到我省规定更高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

4、首次设岗确立的主体岗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

5、其他需要重新岗位设置的情形。

(二)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对三类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变更,不再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1、按上级或编制部门文件,事业单位一次性增减编制数额较小的;

2、岗位等级现状不能满足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要的;

3、其他需要调整岗位的情形。

三、按岗确定新进人员岗位等级

(一)公开招聘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等级。大学专科(含中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以及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只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历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和学历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分别按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十级岗位等级确定,到管理岗位工作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备案的人员,可分别按十级、九级、八级、七级职员岗位等级确定;岗位任职时间从聘用认定之日起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职工作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学历后,其岗位等级低于上述规定的相应学历岗位等级的,在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可按相应学历的岗位等级确定。

(二)公开招聘和通过人员流动方式进入到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进入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依本人任职资格和对应的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空缺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进行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等级。军转干部首次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实际聘用的职务确定岗位等级;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本人任职资格及年限等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四)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的岗位等级。退伍士兵、退役运动员的岗位等级,原则上按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根据本人工作年限、退役等级、任职资格等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按上述规定确定岗位等级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岗位待遇。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紧缺专业或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以及使用人才编制引进的人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豫办20103号文件的规定和程序申请设置特设岗位,鼓励支持引进人才。

(二)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的使用。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单位可在核定的初级岗位等级总数内调剂使用。

(三)取得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人员的岗位聘用。对已取得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严格按照空缺岗位的条件和竞聘上岗的要求进行岗位聘用;对无空缺岗位的,采取现聘人员超岗位结构比例10%(含)以内的退二进一、超岗位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进一等办法进行岗位聘用。

(四)海外留学人员的岗位聘用。事业单位聘用海外留学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豫人社留学〔201112号)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可直接用考核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凭政府人力资源部门下发的《河南省省直(省辖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直接办理岗位聘用认定、工资等相关手续。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事业单位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予办理岗位聘用认定手续。

(六)受处分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事业单位受处分人员按照2012年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中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七)试点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正高级人员的岗位聘用。试点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及聘用事宜,按国家和我省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岗位设置及聘用手续。

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岗位管理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正常有序运行。